(2015)滨汉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李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王淑英。被告李国华。第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磊,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王淑英与被告李国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请确认第三人开发的中国红色公寓5F-16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因原告主张确权的房屋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雪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