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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牡丹、萨如拉、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芹,牡丹,萨如拉,哈斯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芹,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牡丹,女,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萨如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巴林右旗支行所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2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8187元付清为止。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哈斯其木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巴林右旗支行所发放的每年绩效工资、未休假补贴及年底奖金全部扣留、提取,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8187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