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农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与王文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松花江化肥厂,王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江化肥厂被执行人王文亮,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365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亮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365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张德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