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与王文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松花江化肥厂,王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江化肥厂被执行人王文亮,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365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亮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365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张德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