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兴寿与林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寿,林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黄兴寿,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侯建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金才,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寿与被告林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兴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由原告黄兴寿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