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小东与汪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东,汪满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黄小东,男。被告:汪满林,男。原告黄小东与被告汪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曜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满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小东诉称:汪满林自2012年始从黄小东处赊购生猪,2013年1月20日,双方结算,汪满林欠黄小东货款6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黄小东多次催要,汪满林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汪满林立即给付所欠货款62000元。汪满林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汪满林自2012年始从黄小东处赊购生猪,2013年1月20日,双方结算,汪满林欠黄小东货款6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黄小东多次催要,汪满林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汪满林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汪满林从原告黄小东处赊购生猪,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满林欠原告黄小东货款62000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满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东货款6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汪满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