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6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立增与葛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增,葛云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750号原告田立增,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云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田立增与被告葛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立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立增诉称:2013年底,原告向葛云成承包的位于昌平区××镇××建材城西侧××王朝北京合兴众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提供空调新风机并负责安装,至2014年8月12日,葛云成尚欠原告空调新风工程款90000元,在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葛云成将原告清出工地,原告一直向葛云成讨要,但葛云成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葛云成支付原告空调新风劳务工程款9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葛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田立增(乙方)与被告葛云成(甲方)签订《款项支付协议》,约定:1、本工程空调与新风合同总金额共计叁拾万元整。2、乙方进场,甲方支付乙方3万元工程款。3、乙方材料到场、设备预订甲方支付乙方17万元整。4、乙方设备进场,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整。5、余款2万元整,在元旦(2014/12/31)之前,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到约定的北京市昌平区××镇××建材城西侧××王朝处进行施工。2014年9月22日,被告葛云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田立增奥北KTV空调新风已完结工程劳务工程款人民币90000(玖万圆整),于2014年10月28日一次性付清”。经核实,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条中所写的劳务费款项。上述事实,有《款项支付协议》、欠条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田立增为被告葛云成提供了劳务,被告葛云成为原告田立增出具了欠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立增劳务费九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被告葛云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