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车天娥与罗秀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天娥,罗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车天娥,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牛氏庙村*组**号。被执行人罗秀娥,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牛氏庙村*组***号。车天娥与罗秀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46.96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秀娥银行存款3246.96元,使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