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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碎微与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碎微,谢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黄碎微。委托代理人:倪强。被告:谢东。原告黄碎微与被告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谢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谢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利息为月息1.5%。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东应偿付原告黄碎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