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世蓉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世蓉,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87号原告樊世蓉,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世蓉诉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世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世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世蓉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