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振富与被执行人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富,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崔振富,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姜春,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崔振富与被执行人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振富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孙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