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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蔡通与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通,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蔡通,农民。被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通与被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通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立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