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宏平眼镜商行、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宏平眼镜商行,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宏平眼镜商行。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眼镜市场对面(原综合服务公司楼下第二间)。经营者陈增平。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经营场所:丹阳国际眼镜城3F-A8042。经营者林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宏平眼镜商行、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光俊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人民陪审员 姜汝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