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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张健,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