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新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新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廉。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育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彩虹路15号1幢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