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翁爱芳与游雅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爱芳,游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24号原告翁爱芳,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雅云,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爱芳与被告游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爱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游雅云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的房屋产权。原告翁爱芳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登记在翁世春、游丽芳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房屋产权以及登记在翁世春名下的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店面的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爱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在翁世春、游丽云名下的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的房屋产权。二、立即冻结登记在翁世春名下的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店面的产权。三、立即冻结登记在游雅云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