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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雪珍申请执行李仕贵民间借贷纠纷农业银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珍,章光跃,李仕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17-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珍。被执行人章光跃。被执行人李仕贵。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雪珍与被执行人章光跃、李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仕贵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阆执字第51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仕贵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东风路分理处(账号/卡号:)的账户予以了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李仕贵已与申请执行人刘雪珍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刘雪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李仕贵的银行账户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仕贵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东风路分理处(账号/卡号:)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中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