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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文财与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财,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文财,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赵楷,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法定代表人沈忠文,经理。原告刘文财因与被告泸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财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刘文财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