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姚军与薛跃亮、苏州耀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军,薛跃亮,苏州耀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姚军。被申请人薛跃亮(曾用名薛耀亮)。被申请人苏州耀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藏书茅蓬路(诺维斯厂房内)。法定代表人薛跃亮。申请人姚军因与被申请人薛跃亮、苏州耀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跃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俩被申请人相等价值财产。苏州吴越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跃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薛跃亮、苏州耀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相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