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杜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立娇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