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灿明诉被告李玉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