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字第78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