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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字第78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