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化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显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保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显然,男,生于1946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显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化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显然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蜀门信用社账户(621****************)上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