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38号梅雪君。被告建德市信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郎萃龙,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雪君与被告建德市信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中,被告建德市信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仲裁协议为由,认为该案纠纷原告应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页中第二十二条内容,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雪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