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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孙某某、乔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某某,孙某某,乔某某,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某,男。再审申请人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乔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同民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桑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剑兴审判员  常 春审判员  李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弓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