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伶伶诉庄庆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伶伶,庄庆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伶伶。委托代理人陈洪娟,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庆川。委托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伶伶与被上诉人庄庆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上诉人庄庆川死亡,其继承人邢玉荣、庄海建、庄海渊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彭志新代理审判员 蓝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黄一哲撰稿:李凌燕校对:王思霖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4日印制(共印15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