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平与曹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平,曹雄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董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曹雄,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平诉被告曹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平撤回对被告曹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因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慧承担。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巧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