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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金卫与易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易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05-2号原告金卫,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被告易文勇,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告金卫与被告易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10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金卫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文勇在洪江市岩垅乡卫生院的设备款70000元的扣留。审 判 员  谢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