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2012年9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0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逮捕,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予以逮捕,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脱逃,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决定对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涿州市双塔区���州特产店二楼和涿州市富景华庭小区刘某某家中设立赌局,组织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扎金花,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从赌局抽头30余万元。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逃)伙同刘某某在涿州市双塔区涿州特产店二楼和涿州市富景华庭小区刘某某家中设立赌局,组织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扎金花,被告人王某某(在逃)、刘某某从赌局抽头30余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6月份其在涿州市特产店李某某那里吃饭,其和刘某某、李某某商量,其负责玩牌撑局,刘某某负责抽头,李某某负责管大家吃饭,从抽头得现金中每天给李某某2000元钱,剩下的钱其和刘某某平分。李某某就给老孙、梁某某、某某打电话,老孙、梁某某、某某还有某某带来的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饭店吃完饭后,其和他们扎金花赌博,因为是第一次在李某某那里赌博,没有抽头,玩了一个多小时就散了。两、三天后,老孙、梁某某、某某还有某某带来的那名男子和其扎金花,刘某某不玩牌便开始每次抽头。下完底后先抽头100元,然后锅里有1000元左右便抽100元,一锅最高抽300元。在赌博的时候,高碑店的老陈来找李某某待着,看到其与他们在赌博,他也参与了。这次抽头有6000元左右,但是抽头的钱被玩牌的人借走了。其和刘某某还欠李某某的饭费。几天后还是上次赌博的那些人到涿州涿特二楼继续赌博,刘某某负责抽头,一共抽了10000多元,刘某某给了李某某2000��饭费,抽头的钱也都借给玩牌的人了。在涿州特产玩了三次后,老孙主动找其和刘某某商量,想由其三人在刘某某家设立赌局,由老孙组织人到刘某某家玩牌,其和老孙负责陪着玩牌,每天从抽头得钱中给刘某某1000元房钱,其三人管大家饭,抽头剩下的钱其三人平分,然后还是其与梁某某、某某、某某带来的男子、老陈、老孙六个人在刘某某家里赌博扎金花,玩了三、四次,由刘某某负责抽头,每天赌博完后,其和刘某某、老孙能分2000元现金或者3000元抽头,有一次还每人分了5000元现金的抽头,在刘某某家一共抽头了30多万,刘某某知道具体数字,每个借款的人都有借条,但其、刘某某、老孙只各分了20000元现金,其他的钱通过刘某某借给玩牌的人了,其听刘某某说梁某某和老孙各向刘某某的抽头款中借了约10万元,具体借出去多少钱其不清楚。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王某某在涿州市特产店开赌局,王某某叫来孙某某,梁某某、老陈、张某某、李某甲等人来赌博,每次给特产店的老板李某某2000元场地费,让其在旁边看着,帮助他抽头,有从王某某赌局上借钱的人,其负责记账,玩牌时是100元的底,随便下注,下完底后其从中抽取100元,后来随着下注的多少再从里面抽钱,每次玩完后都能抽10000元左右。在涿州特产二楼赌博了两次后,王某某说换地方,想去其在富景豪庭3单元806室的家中赌博,他答应一天给其1000元钱,其同意了,并帮助王某某抽头、记账,每次玩牌都是王某某叫以前的那几个人,在其家中赌博了四次,在涿州市翠茗园赌过一次。抽头的钱都放在一个箱子里,之后王某某把钱拿走。赌博时王某某和玩牌的人说他带有现金,谁输没了可以从他那里借,每次王某某都带10万元左右的现金,借钱的人每次打一��借条,借条上被借款人王某某让写其的名字,方便要钱。在玩牌的人中,梁某某总计打了一张11.5万元的欠条,孙某某总计打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后来不玩了,王某某以其的名义起诉了他们俩。王某某一共给了其6000元钱,还给其买了一部黑色诺基亚N8手机,价值约3000元。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30日上午10点,李某某约其去他的涿州特产店吃饭,在吃饭的时候认识的王某某。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叫其去李某某的饭店,吃过饭其和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四人玩扎金花,刘某某在旁边抽红,扎金花时下底,就从里面抽走100元,如果锅里有1000元就再抽走100元,如果是1000多元就抽200元。其和梁某某、张某某每人输了2万元左右,其和梁某某身上都没钱了,刘某某就主动用抽红的钱借给其和梁某某,当天下午,其一共从刘某某处借了2.5万元,其给刘某某打了借���,第二天王某某又叫其去玩牌,这次多来了两个人,一个高碑店人,不知姓名,还有一个叫李某甲的,这次其把身上带的1.8万元输完后,又从刘某某处借了2.5万元并打了借条,第三天下午,王某某和刘某某把其约到涿州市双塔区富景华庭小区3单元806室玩扎金花,当天玩牌的有其、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张某某和高碑店那个男子,玩牌时刘某某又主动借给其3万元,之后其和那些人在富景华庭又玩了5、6天。2011年5月25日,其给刘某某打了两张借条,一张是12万元,一张是5万元,每次玩牌都是王某某一人赢,其他人都输,其感觉他们耍诈了,就到公安机关报警了。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在涿州特产店二楼和王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李果、还有一个高碑店人一起玩扎金花,这两天其输了2万元左右,接着王某某又打电话让其去富景华庭小区1单元8楼玩牌,还是那些人玩,这次多了一个高个子的男的,在富景华庭玩了7、8天,其输了8万元钱,每次其输了就从王某某那借钱接着玩,第二天来玩时还上,剩下的钱再接着玩。每次玩牌时刘某某负责抽头,下完底后刘某某先抽走100元,如果锅里有1000元就抽走100元,如果是1000多元就抽走200元,王某某要是玩累了,刘某某就换他,王某某就负责抽头。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在其开的涿特食品超市二楼客房内玩牌,其当天去北京了,回来才知道他们玩牌的事,不知道他们玩多大,当时桌面上都是100元的整钱。每天中午经常有客人在其那里吃饭,吃饭后就在其饭店二楼客房玩会,其没有收取过费用。他们共在其那里玩了两次,第一天玩的时候其知道,第二次其不知道,后来其就不让他们在饭店玩了。其和玩牌的这些人除了刘某某,其他人都很熟。后来他们在富景豪庭3单元806室玩牌其在旁边看过,当时是刘某某负责抽红,一锅最少100元。其知道孙某某、梁某某欠他们的钱。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叫其去李某某的特产店吃饭,饭后就在特产店二楼玩扎金花,当时参与的人有其、孙某某、张某某。下午玩的过程中,其和孙某某、张某某都输了2万元左右,其身上没钱了,刘某某就主动用抽红的钱借给其和梁某某,刘某某一共借给其2万元,其打了借条,第二天王某某又约其玩牌,在涿州特产店其还了刘某某2万元,这次玩牌的有其、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还有一个高碑店的男的,其把身上带的9000元输完后,刘某某又借给其3万元,其打了借条,第三天下午王某某和其说在涿州特产店玩不安全,就将其约到涿州��双塔区富景华庭小区3单元806号房间内玩扎金花和麻将,当天玩牌的还是以前那些人,其输了8万元左右的现金,刘某某又主动借给其钱,在富景华庭玩了5、6天。2011年5月份,其给刘某某打了三个累计借条,一张5.5万元、两张3万元,后来其和朋友说起这事时,分析可能是王某某使诈了,之后其就不去玩了,到公安机关报警了。每次玩牌下完底后刘某某抽走100元,如果锅里有1000元就再抽走100元,如果是1000多元就抽走200元。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其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涿州特产二楼玩扎金花,100元的底,一起玩了2、3次后,王某某说在李某某那不安全,就组织其、孙某某、梁某某等人去富景豪庭刘某某家里赌博扎金花,刘某某负责抽头,王某某陪着玩,其在王某某那个赌局玩了两三次,共输了4、5千元,后来觉得王某某、刘某某抽头抽的太多,就不去了。9、辨认笔录两份,证实通过梁某某、孙某某的辨认,辨认出王某某就是组织人在涿州特产店和富景豪庭小区赌博的犯罪嫌疑人。10、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通过刘某某的辨认,辨认出涿州市特产店二楼和涿州市富景华庭3单元806室就是其参与赌博的现场。11、孙某某分别与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电话录音摘要内容,证实电话中,孙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提及在王某某的赌局上输钱的事。12、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孙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刘某某借款120000,5月30日向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4日判决孙某某偿还刘某某共计170000元。1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梁某某分别于2011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1日向刘某某借款55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计115000元,并书写借条三张,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判决,判处梁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115000元。梁某某不服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保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14、借条五张,证实2011年6月1日梁某某借刘某某现金30000元;2011年5月29日梁某某借刘某某现金30000元;2011年5月28日梁某某借刘某某现金55000元;2011年5月25日孙某某借刘某某现金120000元;2011年5月30日孙某某借刘某某现金50000元。15、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16、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与2012年9月13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17、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情况说明二份,证实该队在侦查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一案中所做的相关笔录中写道的赌博现场为“富景豪庭小区”、“富景华庭小区”系同一地点,其赌博现场应为“富景华庭小区”;相关笔录写到的“李某甲”、“李克国”、“李果”系同一人,其真实名字为李某甲,相关笔录中写到的“张宏光”、“张某某”系同一人,其真实名字为张某某。18、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诊断证明,证实刘某某2012年5月18日经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发热伴皮疹入院,伴低血钾症、腹腔内感染,需入院治疗后收押。19、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2015年5月4日诊断证明书、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宫内孕23周。20、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该队投案,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显示,刘某某现已怀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总和刑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秋瑾代理审判员 裴 燕代理审判员 张聪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