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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锋。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承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酒店进行会议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广播系统进行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付10万元,工程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5万元,验收合格后五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原告依约完成所有工程量,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移交手续。但被告对整个工程仅付款12.5万元,剩余9.5万元一直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自2013年12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6.1%计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的利息为7727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弱电工程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就酒店会议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广播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进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2.移交清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约完成所有工程量,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移交手续。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弱电工程合同、移交清单为凭,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履行了弱电工程建设施工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工程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0元,由被告舟山市普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