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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慈民督字第9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民督字第9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