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吴伟恩与吴伟民、孙香莲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恩,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恩。委托代理人王艳蘋。委托代理人沈懿君,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香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峰。委托代理人吴伟民。委托代理人孙香莲。上诉人吴伟恩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伟民系吴伟恩哥哥,吴伟民、孙香莲系夫妻,吴勇峰系两人之子。吴梅锦系吴伟民、吴伟恩之父,2003年去世。上海市杨浦区长海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原系拆迁安置所得,吴伟恩系被安置人之一。1993年原房屋拆迁后,吴伟恩一家及其父母共同迁至系争房屋居住。该房屋原为公房,承租人为吴梅锦。1995年,吴伟民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至宁波打工。1998年,吴伟民携妻子孙香莲回沪,并经吴梅锦同意入住系争房屋至今,期间亦曾短暂至宁波打工。吴勇峰自出生后即跟随吴梅锦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至今,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的户籍均在上海市大名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大名路房屋”)。大名路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案外人吴某某。2000年5月30日,甲方(出售人:上海杨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购房人:吴伟恩)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计66.14平方米,乙方应于2000年5月30日前将人民币19,9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付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上述房屋购买系使用吴梅锦的工龄。2000年8月10日,吴伟恩登记为系争房屋产权人。吴伟恩认为,近年来,双方当事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户籍在大名路房屋,该房屋承租人为其姐姐,承租人也同意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一家居住,但遭到拒绝。现诉请要求法院判令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迁出系争房屋。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产权归吴伟恩所有,但其来源与吴伟恩及吴伟民父亲吴梅锦有密切关系,该房屋原系动迁安置房屋,吴伟恩、吴梅锦均系被安置人,吴伟恩购买售后产权时亦使用吴梅锦的工龄。吴梅锦在世时,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经其允许入住系争房屋至今,吴伟恩作为该房屋产权人对上述情况亦明知且认可,上述行为可视为相关当事人对家庭的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的户籍在大名路房屋,但该房屋承租人系案外人,且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他处并无房屋居住。在双方当事人目前居住、家庭情况、大名路房屋状况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居住状况以维持现状为宜。现吴伟恩诉请要求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迁出系争房屋,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吴伟恩要求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迁出上海市杨浦区长海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吴伟恩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从未同意被上诉人居住于系争房屋直至大名路房屋拆迁。被上诉人对于系争房屋既无产权又无居住权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被上诉人他处有房且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迁出系争房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吴伟民、孙香莲、吴勇峰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大名路房屋的承租人应系其母李夏梅,但均未提供租赁凭证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由于系争房屋原是公房,在上诉人购买成为产权人后,其应当保障原同住人的居住等权益。原承租人吴梅锦在世时允许被上诉人居住系争房屋,上诉人未提异议,可以视为默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兄弟,理应和睦相处,相互体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现被上诉人的居住情况未发生变化,在被上诉人没有合适的居住去处的情况下,确以维持现状为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吴伟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