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冬玉与肖金茹、赵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玉,肖金茹,赵井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吴冬玉,被告肖金茹,被告赵井峰,本院在审理吴冬玉肖金茹、赵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