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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飞诉被告黄支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黄支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马飞,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黄支伦,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黄支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飞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余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飞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0.00元,原告马飞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显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