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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邵海涛与方建平、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涛,方建平建平,王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2488号原告邵海涛,男,196074年9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陕西省兴平市人,,职工,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河西运输段神北工队工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6009240512。被告方建平建平,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职工,现住神木县内蒙古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河西运输段南梁桥隧工区。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8607134837。被告王海霞,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内蒙古人,职工,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方建平之妻。,现住神木县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河西运输段南梁桥隧工区。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8607134837。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涛诉被告方建平、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建平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应当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方建平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邵海涛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