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X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弥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XX以营利为目的,购买6张自动麻将桌、麻将12副、自制筹码若干,在弥勒市弥阳镇九号路三期65号四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罗XX邀约多人以打麻将“惩炮”,每炮1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每桌提取人民币200元,共计营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2月19日下午17时许,其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21人参与赌博,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157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X、丁X等21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罗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XX以营利为目的,购买6张自动麻将桌、麻将12副、自制筹码若干,在弥勒市弥阳镇九号路三期号四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罗XX邀约多人以打麻将“惩炮”,每炮1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每桌提取人民币200元,共计营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2月19日下午17时许,其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21人参与赌博,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157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情况,系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罗XX的身份及自然情况,2013年3月19日,罗XX因提供赌博条件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3.传唤证。证实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罗XX因开设赌场被民警传唤到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接受讯问。4.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民警吴XX、李X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19日17时许,罗XX在弥阳镇九号路三期65号4楼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参赌人员进行登记,对相关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将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博条件的罗XX传唤到弥阳派出所进行询问的情况。5.证人丁X1、李XX、邹X、孙X、段X、杨X、陈XX、丁X、殷XX、李X1、万XX、高XX、张XX、吴光磊、孔XX、陈X1、陈X2、杨XX等人的证言。证实在罗XX开的麻将室打麻将赌博,以“惩炮”的方式进行,赌资用麻将室提供的牌来计算,每张牌价值100元钱,每人20张,谁放炮谁就给和牌的人一张牌,等于100元钱,谁要是自摸了,另外三家每人要给和牌的那个人一张牌,等于和牌的人赢了300元钱,如果出现杠上花,对子和,清一色等牌型的话就翻一倍的赌注,每次要支付200元,罗XX从每场每张桌子提取200元钱作为茶水钱。6.证人钱XX的证言。证实在罗XX开的茶室上班,负责打酒卫生及煮饭给来打麻将的人吃。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概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了麻将12副、塑料筹码894张罗XX身带的人民币13220元,并已随案移送的情况。9.弥勒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各参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10.被告人罗XX对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13220元已抵缴罚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麻将12副、塑料筹码894张,拍照存档后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鑫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