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余某某,女,1978年7月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宗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余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