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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余某某,女,1978年7月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宗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余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