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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与林新武(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约定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时间、地点。后叶某在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村下松脚里17号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给林新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叶某位于古庄村下松脚里13号204室的暂住处内查获电子秤、22小包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晶体粉末(净重共计18.9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叶某尿液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18.9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与林新武经电话联系,约定购买毒品氯胺酮的时间、地点。后叶某在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村下松脚里17号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给林新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叶某位于古庄村下松脚里13号204室的暂住处内查获电子秤、22小包疑似毒品氯胺酮白色晶体粉末(净重共计18.9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叶某尿液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适用另案处理审批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照片;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1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明洁代理审判员  王 靓人民陪审员  洪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詹华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