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95号原告马某甲,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原告马某乙,男,1957年1月11日生,汉族,系原告马某甲之父。被告张某甲,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