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行非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靖宇县财政局与靖宇县旭日旅游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宇县财政局,靖宇县旭日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行非审字第1号申请人:靖宇县财政局。被申请人:靖宇县旭日旅游有限公司。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靖宇县财政局的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2月10日对靖宇县旭日旅游公司作出的靖财监字【2015】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靖财监字【2015】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靖宇县财政局申请强制执行靖财监字【2015】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并送达相对人,根据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处理决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故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据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靖宇县财政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