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泽燃与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燃,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赵泽燃,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宋桂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燃诉被告唐山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元,由原告赵泽燃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