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祁慧颍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慧颍,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88号原告:祁慧颍。被告:王凯。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祁慧颍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凯的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等能确定被告王凯身份的信息,后虽经本院查证,但仍无法明确被告王凯的身份,应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慧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祁慧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