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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宁与任玉蕊、青州市晟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任玉蕊,青州市晟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任玉蕊。被执行人:青州市晟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高村东2公里。被执行人:李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潍坊大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青州市晟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东风日产轿车一辆、李桂林名下雅阁牌轿车一辆、奥德赛轿车一辆。2015年2月11日买受人李宁以28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东风日产轿车一辆、雅阁牌轿车一辆、奥德赛轿车一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宁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