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财,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程骏,钱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78-3号申请执行人:郑财。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负责人:程骏,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程骏,朱合肥市庐江路64号14幢306室被执行人:钱植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植春与叶玉香系夫妻关系,叶玉香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植春及其妻叶玉香所有的登记在叶玉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13-29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6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1278-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郑财,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仁和大院2栋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合肥福瑞德生物化工厂,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负责人:程骏,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程骏,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朱合肥市庐江路64号14幢306室被执行人:钱植春,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纺织新村28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植春与叶玉香系夫妻关系,叶玉香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钱植春及其妻叶玉香所有的登记在叶玉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贵苑13-29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6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崔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