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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9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4930-2号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钟亮。委托代理人:俞海涛。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守跃。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祺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