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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进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70号罪犯于进涛,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0)涞刑初字第01-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进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止。截止提请假释之日,实际服刑五年六个月,余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国强、蔡建立,河北省冀中监狱干警王宁、田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进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认为,罪犯于进涛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同意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于进涛自入狱至呈报假释前,获狱积改造分子1次、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7次。该犯对被害人的退赔情况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有《监狱犯罪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台帐》、《个人计分明细查询》、受害人XX家属的谅解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其假释同意接收、监管。本院认为,罪犯于进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经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并负责监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进涛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