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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蒋桂民与郭起发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民,郭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蒋桂民。被执行人郭起发。关于蒋桂民与郭起发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起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郭起发所有的只羊(共斤)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指定地点,扣押期间由申请执行人蒋桂民负责保管、饲养,不得毁损、隐匿、变卖,如有丢失死亡,由申请执行人蒋桂民负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