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文凯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凯,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陈文凯,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永军,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黑净,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汉倬,男,193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萍,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陈文凯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五位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五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凯撤回对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陈文凯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吕瑛伟审判员 孙 冰书记员 曹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