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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超华与刘福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华,刘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华。被执行人:刘福银。本院在执行李超华诉刘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