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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康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康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太康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