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某某、黄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自贡市大安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江某某、黄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要求购买300元毒品“麻古”的电话,被告人黄某应允后便联系被告人江某某购买毒品。尔后,被告人黄某与李某某约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灯杆坝二十八中门口交易。当晚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黄某驾驶“长安”面包车来到约定交易地点,被告人黄某持江某某交给的疑似毒品“麻古”6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吸毒人员李某某身上查获交易的疑似毒品“麻古”6粒,经称量净重为0.6克;从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长安”面包车内查获疑似冰毒8小袋、麻古5粒。经称量疑似冰毒8小袋净重为6.77克,疑似毒品“麻古”5粒净重为0.5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黄某的供述;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并实施毒品交易,应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本案属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以及该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案违禁毒品以及涉毒资金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本案违禁毒品7.87克以及涉毒资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 来源: